
售后服務政策
1.包修政策
格力電器商用空調產品包修期自機組調試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整機包修期如下:
1.1包修6年的實施條件及產品
2014年8月1日起銷售的家用中央空調產品(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產品如下:
1.1.1使用CAN通訊協議的所有家用多聯機系列(型號含H):GMV Star、GMV Power、GMV Tops、GMV Crown、后續推出的使用CAN通訊協議的家用多聯機新產品、及以上家用多聯機系列所搭配的室內機(型號含H);
1.1.2制冷量14KW以下(含14KW)的風管送風式空調機組;
1.1.3Free系列、free X系列家用直流變頻多聯機組及其內機;
1.1.4以上產品配套使用的集中控制器、好e控等相關產品。
1.2包修3年產品:制熱量小于8KW的空氣源熱水機系列產品。
1.3包修18個月產品:上述1.1項和1.2項涉及產品除外,其余商用空調產品。
包修期內的商用空調產品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因機組本身質量問題引起的維修所產生的維修費用由格力電器承擔。
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屬于包修范圍,特約服務網點可按有關規定實行收費修理:
1.在機組運輸、進場、就位、安裝過程中造成的損壞,由提貨、運輸或施工單位負一切責任,具體責任追究由銷售單位負責。
2.在調試過程中,因調試單位調試不當造成的損壞,由調試單位負一切責任,具體責任追究由銷售單位負責。
3.調試完畢后,將相關資料(說明書、包修卡等)全部交付使用后,因使用單位不按隨機使用說明書操作、維護、保養造成的損壞,由使用單位負一切責任。
4.因使用單位或非格力電器授權服務單位移動、拆卸、組裝及維修造成的損壞,由使用單位負一切責任。
5.無完整的包修憑證或包修憑證被涂改的。
6.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使用環境惡劣造成損壞的。
7.處理品、已超過包修期的產品。
2.包修的界定
機組調試驗收日期均以《格力**機組安裝確認憑證》或《格力商用空調用戶信息卡》上的調試日期為準。
3.包修憑證
在包修期內的產品出現故障,用戶須憑產品包修憑證(填寫完成的包修卡)包修,如無包修憑證,則由特約服務網點根據用戶報修機組的條形碼向銷售公司核查實際的調試日期或以機組銘牌標注的生產日期后推三個月計算。如果三者都沒有,則不享受免費包修服務。